(2017年12月15日青岛市黄岛区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监督和支持政府加强预算决算管理,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强化预算决算约束,建立完善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决算制度,促进新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监督法、预算法、审计法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口径预算决算管理的要求,推进综合管理,将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建立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内的全口径预算决算体系。各类预算决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而又相互衔接,并依法接受审查监督。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总预算草案及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区本级预算和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区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方面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区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三)审查和批准区本级决算;
(四)撤销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视察、特定问题调查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方式,对预算决算进行审查监督。
第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就预算决算的有关问题向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受询问或者受质询的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答复。
第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专委)对区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财经专委可以建立财政预算决算审查监督专家智库,聘请专家和相关人员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工委)依照区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协助财经专委承担审查区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及预算决算、审计等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区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的编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镇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决算汇总后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决定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预算决算的决议、决定;监督各大功能区、各部门、各镇街(管区)的预算编制和执行。
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要按照全口径预算管理要求,具体编制区本级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提出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组织区本级预算的执行。
各大功能区、各部门、各镇街(管区)负责本单位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大功能区、各镇街(管区)的支出,必须以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九条 实行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公开。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区本级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财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
经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镇本级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报送备案,并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向社会公开。
经财政部门批复的各大功能区、各部门、各街道(管区)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单位向社会公开。
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大功能区、各镇街(管区)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有关的报告、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由财经专委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前五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条 预算编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政策,科学论证、早编细编,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优化结构,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预备费。
第十一条 各大功能区、各部门、各镇街(管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年度预算,反映本单位的全部资金收支情况。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三十日前,将区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送交预算工委征求意见,然后提交财经专委进行初步审查。区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应包括下列相关材料:
(一)预算编制依据、原则、方法及有关说明;
(二)一般科目列到款、重要科目列到项的预算收支总表;
(三)建设性支出类别表和重大投资建设项目表;
(四)各大功能区、各部门、各街道(管区)的预算草案及预算收支汇总表;
(五)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保、社会保障等支出表;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表;
(八)社会保障资金预算表;
(九)审查批准预算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财经专委对区本级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政策;
(二)是否与全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计划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保持合理的结构;
(三)是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为实现预算平衡拟采取的各项措施是否积极可行;
(四)历年财政结余资金的安排情况;
(五)大功能区、部门、街道(管区)预算的编制情况;
(六)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机制。财经专委对区本级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听取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财经专委对区本级预算草案初审后,提出初审意见,反馈财政部门研究处理。财政部门在收到初审意见七日内,将区本级预算草案的修改情况向财经专委反馈,初审意见未被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预算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落实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
(三)当年预算安排的原则、依据、支出政策和重点收支项目安排情况;
(四)完成预算的措施、工作重点及预算重要事项的说明等。
第十六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财经专委应当收集、汇总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应当成立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并由预算审查委员会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区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
(二)对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预算法的规定,是否可行作出评价;
(三)对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
(四)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区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审查关于总预算草案及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审查结果报告,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区本级预算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批复各大功能区、各部门、各街道(管区)的预算。
各大功能区、各部门、各街道(管区)应当在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的预算。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八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区本级预算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年度开始后,区本级预算草案批准前,区人民政府可以先按上一年度同期的区本级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区本级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区本级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预算,并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预算执行提出疑问或者具体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作出解释或者答复。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三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财经专委负责预算执行的日常监督,预算工委承担日常监督的具体工作。日常监督应当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并将调研报告书面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预算执行中出现重大情况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财经专委报告,必要时由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调查事项的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建立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实现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网上实时监督。
第二十三条 财政、税务部门应当每季度书面向财经专委提报预算执行情况和税收完成情况报表等资料和数据信息。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四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区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一)
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保、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新增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支出的;
(五)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于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区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预算工委征求意见,然后提交财经专委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结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区人民政府应当于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
(二)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区本级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
(三)其他有关资料和说明。
区人大常委会经过审查作出是否批准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定,未经批准,不得调整。
第二十七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人民政府增加税收返还或者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但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时予以说明。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区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区本级决算草案,经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由区人民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区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区本级决算草案及相关材料送交预算工委征求意见,然后提交财经专委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结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审计部门应当同时向预算工委送交由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草案及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区本级决算草案的报告;
(二)区本级决算草案;
(三)审计部门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区本级决算草案应当与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区本级预算相对应,按照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并对变化情况作出说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
第三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区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入情况;
(二)支出政策实施情况;
(三)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保、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四)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资金结余情况;
(六)区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七)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八)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九)区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区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十一)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二)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十三)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三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区本级决算草案时,应当听取区人民政府关于区本级决算草案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财经专委的审查报告,经过审议作出决议。
区本级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批复各大功能区、各部门、各街道(管区)决算。
第六章 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决算全过程的审计监督,支持审计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三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区本级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存在问题的审计情况。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三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审计查出问题要限时进行整改,对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审议意见,应当及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前一年度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和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 财经专委应当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监督,可以听取审查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关于审计及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门在制定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计划时,应当征求财经专委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发现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及时向财经专委报告,必要时由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七章 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
第三十九条 建立财政预算决算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备案制度。区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备案与财政政策、财政预算决算有关的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将下列事项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备案:
(一)制定的有关预算决算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
(二)区级财政体制改革方案,体制执行过程中收入与支出划分的部分调整;
(三)报送市财政部门备案的预算收支总表;
(四)与预算决算相关的审计工作报告;
(五)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应将下列事项及时报财经专委备案:
(一)制定的预算决算管理、监督文件;
(二)各大功能区、各部门、各镇街(管区)的预算、决算;
(三)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和各大功能区、各镇街(管区)预算定员定额标准和资产配置标准的调整;
(四)区对镇街(管区)返还或者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的部分变更;
(五)其他应当备案的事项。
财政部门每半年应当将区级接受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款项等情况汇总后报财经专委备案。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在预算编制、执行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将严格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