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修改意见:检查人员至少两人以上进行现场检查,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新法律: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13、原文:第三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确保排放的工业噪声符合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修改意见:工业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确保排放的工业噪声符合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新法律:
第三十六条 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18、原文:第四十八条 负责公路养护管理的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分别加强对公路、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车辆、铁路线路和铁路机车车辆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完好。
修改意见: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分别加强对公路、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车辆、铁路线路和铁路机车车辆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完好。
新法律:
第五十一条 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加强对公路、城市道路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铁路线路和铁路机车车辆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19、原文:第五十六条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噪声排放不超过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修改意见: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噪声排放不超过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新法律:
第六十一条 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28、原文: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意见: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法律: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9、原文:第八十四条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建议同时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废止。
新法律:
第九十条 本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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